【裁判要旨】
對流通領域發現的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應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
【案情】
原告鄭州市居民劉協訴稱:原告在鄭州市丹尼斯鄭東新區店購買商丘產“龍口粉絲”一袋,后經查詢得知丹尼斯所售的“龍口粉絲”不能稱作“龍口粉絲”,只是一般的粉絲。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申訴到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鄭東新區工商分局籌建辦,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以自己無執法權為由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鄭工商鄭東(消不)字(2011)第1號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決定,但未告知原告復議、訴訟的救濟途徑。原告咨詢質量監督部門后得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管,歸工商部門管理,質檢部門沒有權利管轄。因此,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該局無執法權,屬于行政不作為。原告所購買的商丘產“龍口粉絲”依照我國相關法規,該商品是沒有權利叫這種名字的,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認為其所售商品就是龍口粉絲,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涉案產品,是一種明顯的欺詐行為,根據《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也應該由工商部門受理。原告在原申訴案件中有明確的被申訴方,有明確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而且發生在流通領域依法應當由工商部門管理,被告的不予受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鄭工商鄭東(消不)字(2011)第1號《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被告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辯稱:被告作出的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處理適當。2011年6月15日,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訴,被申訴人丹尼斯鄭東新區店銷售的龍華盛龍口粉絲涉嫌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經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訴人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管轄,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被告遂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一條,《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于同日向原告送達了《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時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訴。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告的不予受理決定,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持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裁判】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57號)規定,將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劃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第(四)項規定,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向被告工商局申訴的主要內容是被申訴人丹尼斯鄭東新區店銷售的龍華盛龍口粉絲系假冒偽劣商品,要求依法對被申訴人進行行政處罰,將處罰結果告知被申訴人。原告的申訴事項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問題,應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被告以原告申訴事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為由,作出的鄭工商鄭東(消不)字(2011)第1號《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鄭工商鄭東(消不)字(2011)第1號《消費者申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原告2011年6月15日的申訴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對流通領域發現的涉嫌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管轄,還是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57號)規定,將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劃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第(四)項規定,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在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分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于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重新組建檢測檢驗機構。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同一問題不能重復檢查、重復處理。國務院對工商和質監部門的權限劃分行為,是依據憲法的授權所為,既有充分的合法性依據,又是應對日益豐富的行政實踐的有效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規定,法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在當前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質量監督與打假行政職權劃分存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兩個部門應嚴格執行國辦發[2001]57號文件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訴的主要內容是被申訴人丹尼斯鄭東新區店銷售的龍華盛龍口粉絲系假冒偽劣商品,要求依法對被申訴人進行行政處罰,將處罰結果告知被申訴人。原告的申訴事項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問題,應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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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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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路車沒有上來
這幾個人還有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