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萊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案,由于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張俊(化名)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法
院最后判決其對公司33萬多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0年春天,作為煙臺一家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俊到龍口市一家煤炭銷售公司購買煤炭。雙方口頭約定,送貨到煙臺一紡織公司,貨到付款。雙方達成一致后,按照約定履行了一段時間,但之后就經常是貨到了,該紡織公司也不給錢。
轉眼到了2010年7月份,張俊的紡織公司已經欠煤炭款33.9萬多元了。送了煤老是拿不到錢,煤炭公司要求紡織公司出具一張欠條,法定代表人張俊在欠條上簽名。欠條在手,一次次的索要,可錢就是追索不到。無奈,煤炭公司將紡織公司起訴到萊陽法院。
經查,張俊所在的煙臺某紡織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張俊是投資人。2008年,張俊與該村某廠簽訂了租賃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將該廠整體發包給張俊經營3年,準予使用該廠名稱。但張俊作為唯一股東,煙臺某紡織有限公司與股東張俊自己的資產混同,所以,張俊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張俊表示,他購買煤炭供公司使用,屬職務行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張俊向法庭提交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以證明公司資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萊陽法院審理認為,張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紡織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張俊雖然提供了審計報告,能夠證明公司資產獨立,但僅僅是形式上的。
張俊租賃承包的公司是整體租賃承包,承包后仍以原廠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又租用該廠房開辦煙臺某紡織有限公司,公司與原來廠在同一場所經營。因此,煙臺某紡織有限公司的財產沒有完全獨立于股東張俊自己的財產,他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地新聞)
最新評論
厲害呀
最不靠譜,時間不準時
16路車沒有上來
這幾個人還有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