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市關于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違法犯罪行為包括: (一)非正常信訪行為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二)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復查、復核三級終結,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或者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級提出信訪訴求,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去省進京越級走訪的; (三)國家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后,或案件仍處于法律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的; (四)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其周邊,或者在道路、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滯留滋事,圍堵、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公共交通,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停放尸體等,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塔吊、電力通訊設施等行為;將老、幼、病、殘等弱勢群體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 (五)信訪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表達訴求、滋事擾序,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的;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上訪活動的,或者以危險駕駛,傳播嚴重傳染疾病等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通過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不實言論、虛假信息,煽動、串聯、脅迫、雇傭、資助、誘使他人信訪,違反規定組織或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訪,或者揚言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的; (八)幕后操縱他人信訪,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或者以信訪或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以信訪為由到各級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向各級國家機關施加壓力,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在信訪過程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辱罵、毆打、威脅,或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博客以及其他方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詆毀、騷擾,干擾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十一)其他信訪違法犯罪行為。 四、上述信訪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利用國家重大節日、慶典活動和全國“兩會”等重要時間節點,去省進京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以此為要挾,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的,依法從嚴處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龍口市人民法院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 龍口市公安局 龍口市司法局 龍口市信訪局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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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呀
最不靠譜,時間不準時
16路車沒有上來
這幾個人還有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