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政策有關標準的通知龍政辦發[2011]17號各鎮(街、區)政府(辦事處、管委),市直各部門,煙臺市屬以上駐龍單位: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標準,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煙臺市有關政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對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有關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具備的條件調整意見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具備我市城市建成區的城市常住戶口(不含村改居的居民),調整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煙臺市屬以上駐龍單位的人員家庭應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3年(含)以上。
2、申請人屬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調整為申請人屬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3平方米(含)。
3、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5242元,調整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9500元(含)。
4、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須年滿35周歲(含),調整為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須年滿28周歲(含)。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參加房改、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未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該項不做調整。
以上供應對象,不包括已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解決住房的家庭和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以及煙臺市屬以上駐龍單位的人員家庭,調整為以上供應對象,不包括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擁有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龍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關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辦發【2009】6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龍口經濟適用房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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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厲害呀
最不靠譜,時間不準時
16路車沒有上來
這幾個人還有臉亮?